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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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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没有国际专利。不存在任何国家授予“国际专利”的可能性。有一些国际协议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发展但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国际专利”。现有专利制度的框架包括由国家、地区组签署的获取和实施专利的国际法律、组织和管理的协议。

  最重要的协议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从那时起它被修改过多次(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

  该协议规定了外国申请人的国民待遇、12个月优先权原则和有关专利制度的其它措施。

  关于国民待遇,每个成员国有义务给予其它国家的国民和居民本国公民和居民享有的同样待遇。

  然而,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履行其参加的条约,巴黎公约并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措施。这也就是美国动议建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的有关程序的原因之一,如果发生以上情况,抗议可以提交到WTO来争辩一个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WTO可以建立一个包括三个成员的咨询委员会并且上诉可以提交到由一个七人组成的委员会。

  如果两审决定有关国家没有履行它的国际义务,它可以决定在国际贸易领域制裁该国,如允许对来自该国的进口产品不予减少关税。换句话说,制裁不仅限于知识产权领域,而是所有的WTO活动。

  TRIPS,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议的一个部分,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现在的国际专利制度保护不仅由WIPO公约约束而且也为WTO公约约束。TRIPS协议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和贸易的联系变得十分突出。

  所有的发达国家在1995年已经实施了TRIPS协议的原则,换句话说,实施了WTO协议。其它发展中国家,如以色列、墨西哥、印度、巴西和韩国被给予了5年的宽限期并被强制在2000年前实施TRIPS.最不发达国家还有5年的宽限期。这些最不发达国家包括49个国家(34个在非洲(如乍得、尼日尔、莫桑比克、坦桑尼亚或苏丹),14个亚洲(如尼泊尔、不丹和缅甸),1个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这些现在已经是WTO成员国的国家可以在2005年前实施TRIPS协议。

  一个可能引起关注的问题是强制许可。许多跨国公司通过在许多国家拥有专利来把这些国家作为出口对象,而不是在该国制造产品。该条款是巴黎公约和TRIPS所允许的。然而,TRIPS协议指出对于进口的产品和在当地制造的产品不能进行歧视。如果进口被认为是为该国提供需要,它就破坏了许多国家法律里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原意,即反对公司不愿在这些国家制造。该问题是开放的。许多国家放弃了强制许可原则但其它一些国家仍然坚持这一原则。

  巴黎公约处理的另一个条款是专利权的独立性,即如果一个专利在一个国家被授权然后被法庭决定取消,这不影响该专利在其它国家的授权。

  巴黎公约处理的另一个条款是优先权。这意味着如果一项申请在该公约的一个成员国递交,相关的申请日期在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有效,并且任何在该相关日期后递交申请的申请人被认为是递交一项“已知”发明。原始的申请人被该公约给予了一年的时间来在成员国递交他的申请并保留先前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申请的申请日。这使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在公约的所有或一些成员国递交他们的申请,而不会失去在任何国家作为第一个申请人的权利。

  这种现有的专利制度仍然规定着专利申请审查的主要条件。即:“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为了避免在许多国家审查和再审查发明,一个新的国际公约于1970年建立,被称为专利合作条约(PCT)。PCT的方法是申请人可以在一个国家递交一项“国际申请”。该申请递交给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且由一个指定的主要的审查局来审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在也是。由该局做出的检索报告然后传递给所有那些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每个成员国在由主要审查局做出的检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最后的分析授予专利。

  PCT是国际制度的一大成绩。它仍然不允许由一个机构授予一项“国际专利”,但它为不同国家审查和再审查申请节省了时间。

  在上一次WIPO成员国大会期间,WIPO总干事提交了一份名为“国际专利制度发展议程”(WIPO文件A/36/14)的文件,在文件中他使大家注意到了现有国际专利制度的缺点,比如说审查工作的重复,获得专利保护的费用,知识产权局增加的工作量,申请处理的耗时等。

  该文件也向成员国提议了一些检验国际专利制度的目标,发明人和工业界应该可以通过简单、耗费不高、及时和可靠的程序来获得、维持和实施他们的专利,这种程序应该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不论实施方式是制造、投资,许可或其它技术协议。

  在未来的专利制度下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将变成服务组织,它们不仅会通过注册专利权来为研发活动提供支持,而特别是为获得专利文件中含有的技术和商业信息提供加强的途径。

  现在,有一些协调进程正在展开,如WIPO下的专利法协调(第一步是PLT的通过,第二步是专利法实体条款的讨论)和PCT的改革。在许多国家还有其它协调程序和实体专利法的项目,但是他们没有一个尝试达到授权国际专利的阶段。

  我个人认为最后应该由一个的机构,如WIPO来授予国际专利并在所有成员国生效。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应该搞清专利保护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它是鼓励创造、工业化和投资的一种手段。就象WIPO日内瓦总部的标语所述:“人类的天才是所有艺术作品和发明的源泉。这些作品是人类生命价值的保证。国家的责任就是努力保护这些艺术和发明。

  以色列司法部专利和版权法修改委员会·Mayer G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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